露天潜孔钻机系列

梧州 村民打井致屋裂 法官调解促和谐

时间: 2024-03-10 11:00:45 |   作者: 露天潜孔钻机系列

  原告李三锋诉称,其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建造有相互联通的四层和五层的房屋各一栋。2020年12月3日,被告张舟雇请被告杨灿、莫凯在原告房屋旁边的土地钻深水井。按正常的进度打生活水井,使用小型机械一般一天打3-4米的深度,而被告却使用巨大的重型液压潜孔钻车和压缩机(一般建桥梁才使用此类型的机械)来钻直径不足15厘米的深水井,一天内往地下打了60多米,周围的土地和民居经不起如此重击,当即造成原告的二栋房屋和其他村民的砖瓦屋及附近路面大面积严重破损毁坏。2020年12月28日、2022年4月7日,经岑溪市某乡镇调解委员会、某村调解委员会两次联合调解未果。原告遂于2022年9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共同赔偿房屋损失费200万元。

  被告张舟辩称,其是打井工程的委托方,实际施工的是被告杨灿、莫凯,二人为其钻井前已经为同村诸多村民钻井,已完成的钻井附近房屋并没有丝毫损害,其才雇请二人为其钻井,可见案涉房屋本身质量就有一定的问题。其无需对施工前案涉房屋已存在的损害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被告杨灿、莫凯辩称,其是被告张舟雇请打井的,打井的位置是被告张舟指定的,如被告方有责任,应由被告张舟承担。

  立案后,经法院委托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对案涉房屋的损坏与被告的钻井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因果关系和危房程度等级进行检验确定,检验判定的结论意见为:1.该房子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2.钻井引起地基、基础下沉、房屋向钻井方向倾斜,钻井的震动引起房屋的共振,是造成原告房屋内墙体、楼板开裂的根本原因;3.原告房屋为自建房(无地勘、无正规的设计),机构布置及结构、构造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是造成原告房屋内墙体、楼板开裂的次要原因……并出具了《房屋修理维护技术意见书》。后又委托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又新发现了案涉房屋的多处横梁出现了裂纹。因此,原告对此前的危房等级鉴定产生了异议,认为要重新鉴定。

  该案涉及原告及其十多名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纠纷如不能尽快妥善解决的话,房屋的损害还会促进扩大,房屋零部件也随时有脱落的危险。如果启动重新鉴定,也会增加当事人的鉴定费用和诉讼时间,对当事人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考虑到上面讲述的情况,主办人张法官认为调解是最好的方案。但该案在启动第一次和第二次鉴定之前,主办人已经多次进行调解,深入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该案启动鉴定的利弊和调解解决的合理性。

  由于作为打井施工方的被告杨灿、莫凯坚称己方没有责任,原告与被告张舟对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致使调解一再陷入困局,不得不启动司法鉴定。因此,此轮的调解无疑也是困难重重,但只要还有一线调解的希望,办案团队都不会放弃。在价格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敦促鉴定公司尽快给出大致的损失金额,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主办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得到大致的损失金额后,原告降低了对赔偿金额的期待值。原告对赔偿金额进行让步后,主办人又协调三个被告之间的矛盾,让被告张舟、杨灿、莫凯分别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舟自愿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55230元给原告李三锋;二、被告杨灿自愿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82385元给原告李三锋。三、被告莫凯自愿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82385元给原告李三锋。四、原告李三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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